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志书志稿实行分级申报、审查、验收制度。省志报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志书报上一级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县(市、区)志报省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