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五章 高新技术产业人才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在本行政区域从事技术创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高新技术产业人才是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生产人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