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入驻已经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简化。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