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第十七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设立的特定经济区域。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为促进形成具有明确特色和一定国内或者国际竞争力的大规模高新技术产业生产能力和高水平研究与开发能力的特定区域。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建设发展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