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第十三条有效建立和实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制度。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认定、复审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复审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并可以申请国家和省相应专项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