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