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所作决定或者制定村规民约有歧视妇女、侵害妇女财产权益内容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