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夫妻离婚后,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侵犯女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