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条已修改禁止对女性儿童少年的性侵害。法定监护人以及学校、幼儿园等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女性儿童少年的监护职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