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禁止违背妇女本人意愿,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有关单位和机关应当及时受理。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教育,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