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家庭成员不得限制或者剥夺。

离婚和丧偶妇女有权自主处分个人所有和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