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育救济制度,对农村牧区贫困孕产妇和城镇低保户中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