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保证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承担女职工生育医疗等费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