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保证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承担女职工生育医疗等费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