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十六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规定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内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