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十八条已修改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延长女职工的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女职工工作时间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在机构变动和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作出歧视女职工的规定。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女性成员的补贴标准应当与男性成员相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