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

录用女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少数民族妇女。

公务员考录,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少数民族妇女。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