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非税收入资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监察机关和价格主管部门等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