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征收、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五)罚没收入;(六)彩票公益金;(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八)其他非税收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