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征收、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罚没收入;
(六)彩票公益金;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其他非税收入。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