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禁止非税收入票据使用中的下列行为:(一)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擅自印制非税收入票据;(三)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