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禁止非税收入票据使用中的下列行为:

(一)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擅自印制非税收入票据;

(三)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执收单位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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