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执收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领。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