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生,不得委托个人进行招生活动。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真实准确,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公布。第三款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载明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形式(学制)、专业设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