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放土地使用权证、林权证、草原证时,含有湿地的应当注明湿地类型、面积、四至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内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