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湿地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

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