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在天然湿地范围内开垦、烧荒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天然湿地范围内擅自排放湿地蓄水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