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的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