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禁止在天然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垦、烧荒;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

(五)擅自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向天然湿地内排放超标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七)向天然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

(八)擅自向天然湿地引入外来物种;

(九)其他破坏天然湿地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