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开发利用天然湿地资源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进行,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在天然湿地内从事割芦苇、割草、放牧等活动,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和时间进行。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规定范围和时间时,应当遵循水禽迁徙和湿地植物生长规律。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