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提出可行的湿地恢复方案,并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核准。临时占用湿地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