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天然湿地用途。

因重要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天然湿地用途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在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