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天然湿地用途。因重要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天然湿地用途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在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