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湿地水资源。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天然湿地,应当通过调水等措施补水,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