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湿地水资源。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天然湿地,应当通过调水等措施补水,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