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湿地自然保护区跨两个以上县(市、区)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跨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由省人民政府设立。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