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可以由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保护小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