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石屏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