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石屏豆制品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及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