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归档的,单位文书或者业务部门必须收集、整理,并按照规定时间交本单位档案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将应当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档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