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实行档案登记备案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机构、库房设备、档案藏量以及其他应予登记备案的事项进行登记备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