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二条有效档案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档案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档案业务:(一)档案业务咨询;(二)档案管理;(三)档案价值评估;(四)档案技术服务;(五)档案寄存保管;(六)营业执照核准的其他档案业务档案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