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档案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

档案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档案业务:

(一)档案业务咨询;

(二)档案管理;

(三)档案价值评估;

(四)档案技术服务;

(五)档案寄存保管;

(六)营业执照核准的其他档案业务

档案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