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自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权;

(二)核准登记的名称权和知识产权;

(三)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

(四)依法行使劳动人事管理权;

(五)除国家定价和实行价格监审商品外的自主定价权;

(六)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抵押或者担保贷款;

(七)经批准,可以组织互助融资机构;

(八)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九)依法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十)依法取得外贸进出口权;

(十一)经批准可以出国(境)从事商务活动;

(十二)依法参与联合经营、参股经营或者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有、集体企业;

(十三)依法决定利润分配;

(十四)依法决定员工的劳动报酬及分配形式;

(十五)有权拒绝摊派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集资、收费和罚款;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