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守法经营;

(二)依法缴纳税、费;

(三)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质价相符;

(四)信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文明经商,礼貌待客,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六)履行经济合同;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福利保险,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八)保护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