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条例/第二章 登记与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