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条例/第二章 登记与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开办私营企业申请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准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