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七章 罚则第五十一条已废止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