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

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登记的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转移或封存、启封手续的,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