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七章 罚则第四十九条已废止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