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六章 监督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