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 提取和使用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核实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登记专柜审核后,到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实行封存管理的,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可以办理提取手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