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 提取和使用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但必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