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章 转移与封存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登记专柜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经审核后,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